来源:山东艺术网 2009-05-11 13:16:58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按照《第二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以下简称《总则》)要求,制定书法类作品评奖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经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全省文学艺术界综合性文艺奖。“泰山文艺奖”艺术类分设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艺术作品奖每年评选一次,艺术突出贡献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本届只评选艺术作品奖,参评作品应符合《总则》规定。
2、凡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我省个人和集体创作的书法、篆刻作品等均可申报参加评选。
3、确认作品创作时限以初次参加展览、出版发表时间为准。
4、已获得上届“泰山文艺奖”的个体作者原则上不再参评,如申报新的作品须是题材重大、艺术创新性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重大的作品。所有获奖作品不再重复参加评奖。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作品应为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创作品。
2、在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单位及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展览上展出或获奖的作品。
3、在国家批准的报纸、刊物、出版社正式发表和出版的社会反响较大的作品。
4、参评的书法作品尺寸不小于4尺整纸,不超过8尺整纸;篆刻作品每幅8-10方印,印品尺寸不小于四尺斗方纸。
三、奖项类别、数额及奖金
艺术作品奖书法类设一等奖2名,奖金各4万元;二等奖6名,奖金各2万元;三等奖8名,奖金各1万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总则》规定,成立“第二届泰山文艺奖书法初评委员会” 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委由7位专家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评委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申报程序及方法
1、各市、大企业书协在文联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各地、各单位的申报工作,省直各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可直接向省书协申报。申报以各市、大企业文联、省直各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为单位,每个单位原则上申报2-3件作品。
申报奖项须经所在单位盖章同意,再由各市、大企业文联、省直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作为“推荐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省书法家协会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作品。
参评艺术作品奖者均应按照规定的评选范围和条件,填写《第二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书法作品申报表》(一式3份),与作品原件、参展证书及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作品整体及局部10寸照片3张并附照片电子版、400字以内作品简介2份等材料报省书协。作品背面须附作品卡片,注明作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作品名称、尺寸、推荐单位、地址、邮编、电话等。作品须装裱或配框,装框需用有机玻璃或者透明塑料膜,不得使用玻璃。
2、各单位须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作品原件、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省书协,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六、初评程序及方法
本次评审分初评、复评、终评三个阶段,对参选作品进行认真、严格、严肃、规范的评审。对每阶段评选出的作品均当场封存,续评时现场启封,精心组织、严密安排评选、评定、计票、唱票、登记名单等评奖过程。评选过程将聘请公证人员全程监督。
1、初评:
(1)坚持公正、负责、协商的原则,对申报作品均应协商分析,而后决定取舍。
(2)初评分为三个小组,对全部来稿进行审看评议。
(3)各小组对淘汰作品进行交叉复查,复查选出的作品经本组半数以上评委同意,并经组长认可后,可进入复评。
(4)初评选出的作品由公证人员、监审考核小组成员监督包装封存在指定地点。落选作品另外存放。
2、复评:
(1)复评要兼顾不同流派、不同风格、不同书体的作品,鼓励有个性、有创意的作品入选。
(2)各小组集体对初评入选作品进行复评。在公证人员、监审考核小组的监督下,将初选出的全部作品启封后,随机分配,交各组待评。
(3)复评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作品须半数以上评委同意方可入选。复评不设复查组,但对个性风格突出的作品,两名以上(含两名)评委同意可存疑,而后集体复议决定,半数以上评委通过可进入终评。参加复评作品占参评作品的50%。
(4)复评出的作品在公证人员、监审考核人员监督下,进行电脑登录、编号后,在终评场地悬挂。
3、终评:
(1)要兼顾不同风格、不同流派、不同书体的作品,鼓励有个性、有创意的作品入选。
(2)全体评委对创作作品进行终评打票。在入选作品编号格内打“√”,表示赞成票。在打够应入选的件数后,评委在选票上签名,该票生效。由工作人员核对评委投票结果无误后,即由评委、公证员、监审考核小组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唱票计票工作。按照得票数统计排名,得票数居前16位者为终评入选作品。
(3)由全体评委对16件入选作品打分,起评分为8分,满分为10分。打分打到小数点后面2位小数。曾获得过中国书协举办的全国各类(届)展奖项的作者,一等奖获奖者作品加0.5分,二等奖获奖者作品加0.3分,三等奖获奖作者作品加0.1分。曾获得过省书协举办的全省各类(届)展奖项的作者,一等奖获奖者作品加0.3分,二等奖获奖者作品加0.1分,三等奖获奖作者作品加0.05分。总分汇总后,排序产生三等奖以上入选作品。
(4)初评委对通过初评的作品撰写评语。初评结果经所有初评委成员签字后报省评选委员会综合评定。
七、奖项管理
1、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表彰,省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参评作品获奖后,所报参评作品及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档案库”,作为永久性政府收藏,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的具体解释由山东省泰山文艺奖书法初评委员会和省书法家协会负责。
(省书法家协会地址:济南市马鞍山路58号9号楼 邮编:250002
联系人:刘秀华 电话:0531-82068527-807 )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书法初评委员会
山东省书法家协会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