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来源:山东艺术网 2012-05-04 17:37:00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制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的评选总则。
一、评奖宗旨
第一条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省文学艺术界的政府奖。“泰山文艺奖”评选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战略部署要求,引导和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遵循“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创作生产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相统一、在省内外传得开叫得响的艺术精品,培育和推出更多优秀文艺人才,推动我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
第二条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要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公正、严格标准”的原则,尊重艺术规律,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性。要以对党的文艺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认真评审,严肃纪律,确保质量,使评奖结果经得起群众的评判和历史的检验。
第三条 按照《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艺术作品奖每年评选一次,艺术突出贡献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本届评选艺术作品奖。
二、评选要求
第四条 艺术作品奖评选对象与范围:
1、凡山东省内(包括中央、部队驻鲁单位)个人和集体创作的艺术作品成果,包括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电影、电视、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艺术理论研究等12个艺术门类,均可参加评奖。
2、鉴于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电影等舞台剧目创作生产投资大、周期长的状况和特点,从本届起舞台剧目设立综合剧目奖和单项作品奖,按两部分每届轮换评奖。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电影等5个艺术门类本届只评选单项作品奖。
3、参评艺术作品,原则上是在前三个年度(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发表、展览、演出和播出的作品;
4、集体创作的作品参评,须经主要作者、主创人员同意后署名申报。与省外人员、单位联合创作的作品,可由我省主创人员或单位申报。
5、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作品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在事业单位担任厅级领导职务、从事艺术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可参加评选。省文联各部室、协会主要负责人的作品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6、在前两届(2010—2011年度)评奖中已获得过“泰山文艺奖”的个体作者,原则上本届不再参评。如申报新的作品,须是题材重大、艺术创新性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重大的作品。所有获奖作品不可重复申报参评。
第五条 艺术作品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的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电影、电视等作品,须是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较好经济效益的原创作品。
2、参评的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须是在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单位主办的展览、报刊上展出发表的主题鲜明、艺术水准高、社会反响较大的原创作品。
3、参评的民间文艺作品,须是传承传统民间技艺、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社会应用价值和艺术价值较大的原创作品。
4、参评的艺术理论研究著作、论文及报刊文艺专栏专刊,须是题材重大、导向鲜明、正确分析解答现实问题、具有较大社会反响的作品。
5、参评入选作品的整体比重要适当向青年艺术家和基层文艺工作者倾斜。
第六条 评选一等奖作品要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1、主题重大,思想性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具有正确思想导向和鲜明时代特色的作品;
2、艺术水准高,具有创新风格和独特艺术个性的作品;
3、艺术欣赏性强,符合人民群众审美需求、产生较大社会效益和较好经济效益的作品;
4、获奖档次高,获得中央宣传部、文化部、中国文联及各艺术家协会组织评选的全国性文艺大奖的作品,或获得省级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单位组织评选的一等奖以上的作品。
三、评奖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选委员会为评奖活动的领导机构,对评奖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审定评委会名单、评奖规则和终评结果。省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孙守刚同志担任,省委宣传部分管部领导、省文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同志为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各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文联,负责评奖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设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根据各艺术门类的专业特点成立4个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结果的审评。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10人以内。分别邀请省外著名专家担任主任委员,选定省内知名艺术家、评论家及有关单位从事文艺创作、管理方面的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和评委,同时适当邀请部分基层文艺工作者、群众代表参加评选工作。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人选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由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发聘书和邀请函。
第九条 设立各专业初评小组。按艺术门类分设12个初评小组,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成员若干人。初评小组成员组成要求:
1、初评小组成员从由各艺术门类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2、初评小组成员原则上每届更换三分之一以上;
3、在同一艺术门类初评小组内同一部门、单位的评审人员,不得超过2人;
4、凡申报作品的人员,不再聘任为本届评审小组成员。
5、初评小组成员报经省评选委员会同意后聘任。
各初评小组按照省评选委员会的要求及评奖《总则》、《细则》的规定,负责完成各艺术门类的初评工作。
四、评奖程序与方法
第十条 申报。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可直接向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各市、大企业文联负责组织各市、各单位的申报工作。
申报奖项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审核推荐。各单位推荐申报的每个艺术门类的作品数量一般不超过5件。
各单位须按规定时间将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初评。初评小组对申报作品进行审议审评,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选出获得二、三等奖的作品。在通过初评的作品中,按得票的顺序及1:3的比例推荐出一等奖候选作品。如申报的参评作品数量低于奖项设置数量的1.5倍,相应核减该门类奖项设置数量。各艺术门类推荐的初评结果报专业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终评。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复评,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选结果,提出一等奖获奖建议名单。获半数以上选票方为有效。一等奖候选作品落选后自然转为二等奖,不再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审定。由省评选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审评的获奖建议进行讨论,审议通过获奖作品名单。
第十四条 评定结果在《大众日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并转请纪律监督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选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评奖结果由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发布。
五、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表彰,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证书副本和奖金。证书副本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根据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获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参评作品获奖后,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档案库”,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第十九条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的命名、标识及相关奖牌、奖杯、证书的图样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并拥有版权。
第二十条 为确保评奖质量,设立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选工作纪律监督组,按照《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选工作纪律及监督办法》的要求开展评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获奖作品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问题,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已颁发的证书与奖金,责任人五年内不得参与评选。
第二十二条 第五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作品申报及评选工作,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7月30日止。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