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来源:山东艺术网 2011-09-17 11:19:18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的规定要求,制定评选工作纪律及监督办法。
第一条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的规定开展评选工作。
第二条 建立严格的评审规则和程序,认真、严肃地执行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奖委员会同意制定的评奖《总则》和各艺术门类的评奖《细则》。
第三条 建立回避制度,凡有作品申报“泰山文艺奖”评选及参与艺术突出贡献奖评选的,不得担任评委。
第四条 严格保密制度,评奖工作期间及评奖结果未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向外界透露评选情况。
第五条 评奖工作期间,评奖办公室人员及所有评委不得接受参评作者和申报单位的礼品、钱物。
第六条成立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奖工作纪律监督组,成员由主办单位有关同志组成(不少于3人),全程监督评奖工作。
监督内容:
1、监督总则、细则执行和程序规范的情况;
3、监督评委回避制度的落实情况;
4、监督初评、终评工作的全过程,重点监督投票表决情况;
5、受理与评奖有关的检举投诉;
6、协调处理有碍评奖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问题。
第七条 评委及评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纪律监督组应予以纠正、制止或处理:
1、违反评奖总则、细则等规定和程序的;
2、参评人员未实行回避的;
3、有碍评奖公开、公平、公正行为、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条 聘请国家公证机关,全程监督评奖的全过程。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