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来源:山东艺术网 2012-05-04 17:29:37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按照《第五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全省文艺界的政府奖。“泰山文艺奖”艺术类分设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本届评选艺术作品奖。
音乐作品奖设立作词作品、作曲作品、演唱表演作品等3个奖项。
2、凡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由我省个人或集体创作的音乐作品均可申报参选。作品参评时限以作品首次演出、发表或电台、电视台播放时间为准。
外省人员或单位联合创作的作品,由我省主创人员或单位申报参评。
3、在前两届(2010-2011年度)评奖中已获得过“泰山文艺奖”的个体作者原则上本届不再参评。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作品须是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相统一的原创作品;
2、参评作品须是主题鲜明、个性突出、具有较强创新风格和较高艺术价值,并深受群众欢迎喜爱的作品;
3、参评作品须是公开发表、演出,或在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反响的作品。
三、奖项类别、数额及奖金
音乐作品奖:一等奖2名,奖金各4万元;二等奖6名,奖金各2万元;三等奖8名,奖金各1万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总则》规定,成立“第五届泰山文艺奖音乐类初评小组”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小组由7位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成员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申报程序及名额分配
1、申报程序:报送作品须经各市、大企业文联、省直各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按分配名额经严格预选后,作为“推荐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推荐报送。“泰山文艺奖”评选办公室及省音乐家协会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
2、名额分配:
(1)各市音协、山东省歌舞剧院、济南军区前卫文工团、山东艺术学院(音乐学院)、山东艺术学院(音乐教育学院)、山东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各报送作词作品、作曲作品各3首(部);演唱表演作品2首(部)。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演出、发表、播放时间证明。
(2)山东大学(艺术学院)、曲阜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青岛大学(音乐学院)、鲁东大学(音乐学院)、聊城大学(艺术学院)、山东大学威海分校(艺术学院)各报送作词作品、作曲作品各2首(部);演唱表演作品1首(部)。
(3)其他高等院校由所在地文联统一组织报送。
(4)四大企业音协各报送作词作品、作曲作品1首(部)。
六、报送要求
1、各申报单位按照参评有关规定和条件填写《第五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音乐作品申报表》(一式3份)、获奖证书复印件(推荐单位审核盖章)3份。
2、声乐作品报送乐谱8份;所有作品均需报送CD或DVD录音2份和400字以内作品简介2份。
3、各单位须于2012年6月20日前将申报所需资料报送山东省音乐家协会。
七、初评程序及方法
初评小组根据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和《总则》要求,对各单位报送的参评音乐作品进行认真、严肃、规范的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初步推选出获得二、三等奖的作品,按1:3的比例差额推荐出一等奖候选作品。初评小组对通过初评的作品撰写评语及推荐理由。如申报的参评作品数量低于奖项设置数量的1.5倍,相应核减该门类奖项设置数额。初评结果经本艺术门类的初评小组所有成员签字后报评审专业委员会进行复评。最后由省评选委员会审定。
八、奖项管理
1、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表彰,省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参评作品获奖后,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档案库”,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由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省音乐家协会地址:济南市经六路117号 邮编:250001
联系人:吴可畏、刘影 电话:0531-86050401)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音乐家协会
201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