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来源:山东艺术网 2012-05-04 16:59:21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按照《第五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全省文艺界的政府奖。“泰山文艺奖”艺术类分设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本届评选艺术作品奖。
2、凡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我省(包括中央、部队驻鲁单位)个人和集体创作的美术作品均可申报参选。作品参评创作时限以首次参加展览、出版、发表时间为准。
3、与外省有关部门、人员联合创作的作品,由我省单位或主创人员申报评选。
4、在前两届(2010-2011年度)评奖中已获得过“泰山文艺奖”的个体作者原则上本届不再参评。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作品须是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创作品;
2、参评作品须是主题鲜明、个性突出、具有创新风格和较高艺术价值的作品;
3、参评作品须是在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单位主办的展览上展出、获奖的作品,或入选全国重大美术项目的作品;
4、参评作品须是在国家批准的报刊和出版社正式发表、出版的社会反响较大的作品。
三、奖项类别、数额及奖金
美术作品奖:一等奖2名,奖金各4万元;二等奖6名,奖金各2万元;三等奖8名,奖金各1万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总则》规定,成立“第五届泰山文艺奖美术类初评小组”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小组由7位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成员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申报程序与名额分配
报送作品须经各市、大企业文联、省直各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按分配名额经严格预选后,作为“推荐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推荐报送。每个单位原则上推荐作品3-5件。“泰山文艺奖”评选办公室及省美术家协会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
六、报送要求
1、各申报单位按照参评有关规定和条件填写《第五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美术类作品申报表》(一式3份),作品原件及参展证书、获奖证书(推荐单位审核盖章)复印件3份、作品整体及局部10寸照片3张并附照片电子版、400字以内作品简介2份等资料报省美术家协会。
2、国画、油画、版画、水彩、水粉、漆画、动漫均须报送原作;艺术设计(平面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工业设计、服装设计、广告设计、戏剧设计、建筑设计等)提供清晰彩打效果图及200字以内文字说明2份;小型雕塑报送原作,大型雕塑及壁画须制作90CM×120CM的硬质泡塑板(KT)展示,每件作品一块展板,包括20寸作品图片与400字以内文字说明2份。
3、参评作品的画面尺寸:国画要在宣纸四尺整纸以上,其它画种可参照此规定。作品须装裱或配框,装框需用有机玻璃或者透明塑料膜,不得使用玻璃。
4、各单位须于2012年6月20日前将作品原件、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送省美术家协会。
七、初评程序与方法
初评小组根据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和《总则》要求,综合考虑作品参展、获奖情况,对参评的美术类作品进行认真、严肃、规范的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初步推选出获得二、三等奖的作品,按1:3的比例差额推荐出一等奖候选作品。初评小组对通过初评的作品撰写评语及推荐理由。如申报的参评作品数量低于奖项设置数量的1.5倍,相应核减该门类奖项设置数额。初评结果经本艺术门类初评小组所有成员签字后报评审专业委员会进行复评。最后由省评选委员会审定。
八、奖项管理
1、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表彰,省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参评作品获奖后,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档案库”,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由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省美术家协会地址:济南市经六路117号 邮编:250001
联系人:高月峰、路晓玉 电话:0531-86059023)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美术家协会
201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