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来源:山东艺术网 2012-05-04 16:58:36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按照《第五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全省文艺界的政府奖。“泰山文艺奖”艺术类分设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本届评选艺术作品奖。
2、电影作品奖分为院线电影作品奖和微电影作品奖,两类奖项每届交替评选。本届只评选微电影作品奖。
3、凡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我省的电影制作单位、各类影视文化公司及个人包括在校大学生制作、并在省级以上官方网站播出的微电影均可申报参评。作品发表时间以网站播出时间为准。其中获得省级以上专业协会或单位组织的一等奖的微电影作品可直接参加评选,作品以获奖时间为准。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作品须是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创作品;
2、参评作品须是主题鲜明、个性突出、具有较强创新风格和较高艺术价值,受到群众欢迎喜爱的作品;
3、参评作品须是在网上播出后点击率较高、社会积极反响较大的作品。
三、奖项类别、数额及奖金
微电影作品奖:一等奖1部,奖金2万元;二等奖4部,奖金各1万元;三等奖8部,奖金各5千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总则》规定,成立“第五届泰山文艺奖电影类初评小组”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小组由7位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成员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申报程序与名额分配
报送作品须经各市、大企业文联、省直各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按分配名额经严格预选后,作为“推荐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推荐报送。每个单位原则上推荐作品1-3部。“泰山文艺奖”评选办公室及省电影家协会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
六、报送要求
1、各申报单位按照参评有关规定和条件填写《第五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微电影)作品申报表》(一式3份),附DVD光盘(视频格式为AVI/MPEG/WMV/FLV)3套、10寸剧照5张(附照片电子版),宣传海报3张(附海报电子版)、获奖证书(推荐单位审核盖章)复印件3份、400字以内作品简介3份,视频上传时间的播放网页及播放网址3份(用A4纸打印)。
2、各单位须于2012年6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电影家协会。
七、初评程序与方法
初评小组根据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和《总则》要求,对申报作品进行认真、严肃、规范的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初步推选出获得二、三等奖的作品,按1:3的比例差额推荐出一等奖候选作品。初评小组对通过初评的作品撰写评语及推荐理由。如申报的参评作品数量低于奖项设置数量的1.5倍,相应核减该门类奖项设置数额。初评结果经本艺术门类初评小组所有成员签字后报评审专业委员会进行复评。最后由省评选委员会审定。
八、奖项管理
1、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表彰,省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参评作品获奖后,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档案库”,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由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省电影家协会地址:济南市经六路117号 邮编:250001
联系人:于海丰 电话:0531-86059019)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电影家协会
201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