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来源:山东艺术网 2012-05-04 16:57:12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按照《第五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全省文艺界的政府奖。“泰山文艺奖”艺术类分设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本届评选艺术作品奖。
2、凡我省各级电视台及有关电视制作单位制作(包括联合制作)并播出的电视剧节目及电视文艺节目均可参评。
(1)电视剧:凡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播出的电视剧作品均可参评。
(2)电视文艺节目:凡在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电视专题文艺节目均可参评。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作品须是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深受群众欢迎喜爱的原创作品;
2、参评电视剧须是在市级以上电视台播放,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较好经济效益的作品;
3、参评电视文艺节目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奖项的作品,或经省直文化单位(厅局级)、山东省军区政治部、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省属高校、各市和大企业文联审核推荐的重要作品。
三、奖项类别、数额及奖金
电视文艺作品奖:一等奖2名,奖金各5万元;二等奖5名,奖金各2万元;三等奖8名,奖金各1万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总则》规定,成立“第五届泰山文艺奖电视类初评小组”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小组由7位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成员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申报程序与名额分配
1、申报程序:报送作品须经各市、大企业文联、省直各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山东广播电视台、省影视中心、各市级广播电视台按分配名额经严格预选后,作为“推荐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推荐报送。“泰山文艺奖”评选办公室及省电视家艺术家协会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
2、名额分配:
(1)各市、大企业文联、省直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各推荐作品1-2件;
(2)山东广播电视台、省影视中心推荐作品1-5件;
(3)各市级广播电视台选送作品1-2件。
六、报送要求
1、各申报单位按照参评有关规定和条件填写《第五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电视类作品申报表》(一式3份);提供作品VCD或DVD光盘2套、代表性10寸剧照5张(附照片电子版)、宣传海报3张(附海报电子版)、获奖证书(推荐单位审核盖章)复印件3份、400字以内作品简介2份及制作单位(包括联合制作单位)、主创人员名单(电视文艺类限报5人,并要注明担任何种创作职务,每类创作职务限报1人);电视连续剧类作品要提供准拍许可证复印件3份,导演阐述、故事梗概介绍各7份。
2、各单位须于2012年6月20日前将有关资料一并报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
七、初评程序与方法
初评小组根据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和《总则》要求,对申报的电视类作品进行认真、严肃、规范的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初步推选出获得二、三等奖的作品,按1:3的比例差额推荐出一等奖候选作品。初评小组对通过初评的作品撰写评语及推荐理由。如申报的参评作品数量低于奖项设置数量的1.5倍,相应核减该门类奖项设置数额。初评结果经本艺术门类初评小组所有成员签字后报评审专业委员会进行复评。最后由省评选委员会审定。
八、奖项管理
1、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表彰,省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参评作品获奖后,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档案库”,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由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地址:济南市经六路117号 邮编:250001
联系人:戴文江、于佳 电话:0531—86059014)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电视艺术家协会
201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