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来源:山东艺术网 2012-05-04 16:52:18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按照《第五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全省文艺界的政府奖。“泰山文艺奖”艺术类分设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
2、鉴于戏剧等舞台剧目创作生产投资大、周期长的状况,设立综合剧目奖和单项作品奖,按这两部分每届轮换评奖。本届只评选单项作品奖。为保护和传承民间戏曲艺术,从本届起增设地方小戏作品奖。
3、凡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由我省戏剧院团(含民营剧团)创作并演出的剧目(包括歌剧、音乐剧等)中的单项作品、地方小戏作品及京剧折子戏作品均可以单位名义推荐申报参选。作品参评创作时限以首次公开演出时间为准。
4、在前两届(2010-2011年度)评奖中已获得过“泰山文艺奖”的个体作者原则上本届不再参评。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作品须是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创作品;
2、参评作品须是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喜爱,演出应在50场次以上或在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播出的作品;
3、参评的地方小戏作品须是具有地域特点、民间艺术特色、群众喜爱欢迎的戏曲,其长度在20分钟至30分钟以内的作品;
4、参评作品须是具有较大社会反响,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较好经济效益的作品。
三、奖项类别、数额及奖金
戏剧单项作品奖:编剧作品奖1名,奖金4万元;作曲作品奖1名,舞美作品奖1名,器乐演奏作品奖2名,表演作品奖3名,奖金各3万元。
地方小戏及京剧折子戏作品奖:一等奖1名,奖金4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3万元;三等奖4名,奖金各2万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总则》规定,成立“第五届泰山文艺奖戏剧类初评小组”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小组由7位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成员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申报程序与名额分配
报送作品须经各市、大企业文联、省直各单位(厅局级)、省属高等院校按分配名额经严格预选后,作为“推荐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推荐报送。每个单位原则上推荐戏剧作品1-3件。“泰山文艺奖”评选办公室及省戏剧家协会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
六、报送要求
1、各申报单位按照参评有关规定和条件填写《第五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戏剧类作品申报表》(一式3份),提供作品演出光盘3套(视频格式为AVI/MPEG/WMV)、各类获奖证书(推荐单位审核盖章)复印件3份、代表性10寸剧照5张(附照片电子版)、作品宣传资料3份(附电子版)、400字以内作品简介2份、主创人员简介及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演出场次证明等。
2、各单位须于2012年6月20日前将申报所需资料报送省戏剧家协会。
七、初评程序与方法
初评小组根据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和《总则》要求,对参评的戏剧作品进行认真、严肃、规范的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初步推选出获奖的作品。初评小组对通过初评的作品撰写评语及推荐理由。如申报的参评作品数量低于奖项设置数量的1.5倍,相应核减该门类奖项设置数额。初评结果经本艺术门类初评小组所有成员签字后报评审专业委员会进行复评。最后由省评选委员会审定。
八、奖项管理
1、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表彰,省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参评作品获奖后,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档案库”,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由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省戏剧家协会地址:济南市经六路117号 邮编:250001
联系人:柴心记 高丽莎 电话:0531-86059015,18678837787)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戏剧家协会
201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