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来源:山东艺术网 2011-04-18 02:36:00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按照《第四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山东省文艺界的政府奖。“泰山文艺奖”艺术类分设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本届评选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参评作品、人员应符合《总则》规定。
2、凡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由我省戏剧院团(含民营剧团)创作并演出的剧目作品(包括歌剧、音乐剧等),均可以单位名义申报参选。作品参评创作时限以首次公开演出时间为准。
3、与省外有关单位、人员联合创作的作品,由我省艺术院
团或演出单位申报参选。
4、参评艺术突出贡献奖者须是本省内(包括中央、部队驻鲁单位)在戏剧艺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艺术精湛、德高望重的老艺术家,业绩突出、社会知名的中青年艺术工作者和长期扎根基层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基层文艺工作者。
5、所有已参评作品不得重复参加评奖。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艺术作品奖”的基本条件:
(1)参评剧目须是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创作品;
(2)参评剧目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和喜爱,演出应在30场以上或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
(3)参评剧目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2、推荐评选艺术突出贡献奖的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自觉地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
(2)艺术精湛,业绩突出,成为该艺术门类的业务骨干或领军人物;
(3)须是获得中央宣传部、文化部、中国文联及中国戏剧家协会组织评选的全国性文艺大奖的德艺双馨的艺术工作者;
(4)长期扎根基层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基层文艺工作者。
三、奖项类别、数额及奖金
戏剧类作品奖设一等奖2名,奖金各6万元。二等奖6名,奖金各3万元。三等奖8名,奖金各1.5万元。
艺术突出贡献奖,奖金5万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总则》规定,成立“第四届泰山文艺奖戏剧类初评小组”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小组由7位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成员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申报程序与名额分配
报送作品须经各市、大企业文联、省直各单位(厅局级)、省属高等院校按分配名额经严格预选后,作为“推荐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推荐报送。每个单位原则上推荐剧目作品1-2台,推荐艺术突出贡献奖戏剧类参选人1名。省戏剧家协会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
六、报送要求
1、各申报单位按照参评有关规定和条件填写《第四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戏剧类作品申报表》(一式3份),提供剧目演出光盘3套(视频格式为AVI/MPEG/WMV)、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3份、代表性10寸剧照5张(附照片电子版)、剧目宣传资料3份(附电子版)、400字以内剧目简介2份、主要创作演出人员简介、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演出场次证明。
2、参评艺术突出贡献奖者填写《第四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突出贡献奖申报表》(一式3份),附1000字左右事迹材料及有关获奖证书复印件3份。
3、各单位须于2011年6月1日前将申报所需资料报送省戏剧家协会,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七、初评程序与方法
初评小组根据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和《总则》要求,对参评的戏剧作品进行公开公正、认真、严格、规范的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初步推选出获得二、三等奖的作品,按1:3的比例差额推荐出一等奖候选作品,按1:2的比例提名本艺术门类艺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艺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为1名老艺术家和1名中青年艺术工作者。初评小组对通过初评的作品撰写评语及推荐理由。如申报的参评作品数量低于奖项设置数量的1.5倍,相应核减该门类奖项设置数额。初评结果经所有初评小组成员签字后报评审专业委员会进行复评。
八、奖项管理
1、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表彰,省评奖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获“泰山文艺奖(艺术类)”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参评作品获奖后,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档案库”,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由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省戏剧家协会地址:济南市经六路117号 邮编:250001 联系人:柴心记 高丽莎 电话:0531-86059015,13953155281 )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山 东 省 戏 剧 家 协 会
201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