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来源:山东艺术网 2011-04-18 02:07:47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制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作品奖及艺术突出贡献奖的评选总则。
一、评奖宗旨
第一条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省文学艺术界的综合性的政府奖。“泰山文艺奖”评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战略部署,有力促进全省文艺创作生产的繁荣发展。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遵循“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深入实施精品工程,努力成为德艺双馨艺术工作者,为全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条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选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公正、严格标准”的原则,尊重艺术规律,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性。以对党的文艺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认真评审,严肃纪律,确保质量,努力推出一批满足群众文化需求,在省内外叫得响的文艺精品。
第三条 按照《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艺术作品奖每年评选一次,艺术突出贡献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本届评选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
二、艺术作品奖
第四条 艺术作品奖评选对象与范围:
1、凡山东省内(包括中央、部队驻鲁单位)个人和集体创作的艺术作品成果,包括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电影、电视、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艺术理论研究等12个艺术门类,均可参加评奖;
2、参评艺术作品须在前三个年度(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表、展演和播出;
3、集体创作的作品参评,须经主要作者、主创人员同意后署名申报;与省外人员、单位联合创作的作品,可由我省主创人员或单位申报。作者已调离山东省后创作的作品不在参评范围。所有已经入选“泰山文艺奖(艺术类)”的作品不在申报;
4、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作品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在事业单位担任厅级领导职务、从事艺术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可参加评选。省文联各部室、协会主要负责人的作品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五条 艺术作品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作品应具备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深受群众欢迎和喜爱的,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较好经济效益的原创作品;
2、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应在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和单位主办的展览上展出;
3、民间文艺作品,民族和地域特色突出、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4、艺术理论研究及艺术评论文章和著作,应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对艺术领域的重要问题提出新见解、新观点,已正式发表或出版。
第六条 评选一等奖作品要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1、主题重大,思想性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具有正确的思想导向和较强的时代精神的作品;
2、艺术水准高,具有创新风格、独特个性,符合人民群众审美需求的作品;
3、艺术欣赏性强,具有较大市场空间和潜力,产生较大社会效益和较好经济效益的作品;
4、获得中央宣传部、文化部、中国文联及各艺术家协会组织评选的全国性文艺大奖的作品。获得省级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单位组织评选的一等奖以上的作品。
三、艺术突出贡献奖
第七条 评奖对象与范围:
1、山东省艺术突出贡献奖旨在表彰在全省各艺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艺术精湛、德高望重的老艺术家;业绩突出、社会知名的中青年艺术工作者和长期扎根基层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基层文艺工作者;
2、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在事业单位担任厅级领导职务、从事艺术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可参加评选。省文联各部室、协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八条 评选艺术突出贡献奖者要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乐于奉献,自觉地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
(2)艺术精湛,业绩突出,成为该艺术门类的业务骨干或领军人物;
(3)须是获得中央宣传部、文化部、中国文联及全国艺术家协会组织评选的全国性文艺大奖的德艺双馨的艺术工作者;
(4)长期扎根基层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基层文艺工作者。
四、评奖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奖委员会为评奖活动的领导机构,对评奖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审定评委会名单、评奖规则和终评结果。主任委员由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孙守刚同志担任,省委宣传部分管部领导、省文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同志为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各相关单位组成。
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文联,负责评奖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设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特点成立4个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结果的审评。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10人以内。分别邀请省外著名专家担任主任委员。选定省内知名艺术家、评论家及有关单位从事文学艺术创作、管理方面的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和评委,同时适当邀请部分基层文艺工作者、群众代表参加评选工作。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人选由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遴选,由“泰山文艺奖”评奖委员会发聘书和邀请函。
第十一条 设立各专业初评小组。按艺术门类分设12个初评小组,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成员若干人。成员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报经省评奖委员会同意后聘任。各初评小组按照评选委员会的要求及评奖总则,负责完成各艺术门类的初评工作;
1、初评小组成员由各门类专业人士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2、初评小组成员原则上每届更换三分之一以上;
3、同一艺术门类初评小组内同一部门、单位的评审人员,不超过2人;
4、凡申报作品的人员,不再聘任为本届初评小组成员。
五、评奖程序与方法
第十二条 申报。省直各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可直接向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各市、大企业文联负责组织各市、各单位的申报工作。
申报奖项须由省直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及各市、大企业文联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核推荐,每个艺术门类推荐申报作品数量不超过5件,推荐艺术突出贡献奖参选人1名。
各单位须按规定时间将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由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初评。初评小组对申报作品进行审议审评,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选出获得二、三等奖的作品。在通过初评的作品中,按得票的顺序按1:3的比例推荐一等奖候选作品。按1:2的比例提名艺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如申报的参评作品数量低于奖项设置数量的1.5倍,相应核减该门类奖项设置数量。各艺术门类推荐的初评结果报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评。
第十四条 终评。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审查结果,提出一等奖、艺术突出贡献奖获奖建议。获半数以上多数票方为有效。一等奖候选作品落选后自然转为二等奖,不再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审定。由评奖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获奖建议进行讨论,审议通过获奖作品及人员名单。
第十六条 评定结果在《大众日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并转请纪律监督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评选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评奖结果由评选委员会发布。
六、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表彰,评奖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证书副本和奖金。证书副本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获“泰山文艺奖(艺术类)”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参评作品获奖后,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档案库”,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的命名、标识及相关奖牌、奖杯、证书的图样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并拥有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评奖质量,设立评奖工作纪律监督组,按照《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奖工作纪律及监督办法》的要求,开展评奖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结果公布后,如发现获奖作品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问题,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已颁发的证书与奖金,责任人五年内不再接受参评。
第二十四条 第四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作品申报及初评工作,自2011年5月1日起至9月20日止。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