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来源:山东艺术网 2010-04-28 09:11:14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按照《第三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以下简称《总则》)的要求,制定音乐类作品评奖细则。
一、参评对象与范围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省文学艺术界综合性的文艺政府奖。“泰山文艺奖”艺术类分设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艺术作品奖每年评选一次,艺术突出贡献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本届只评选艺术作品奖。参评作品应符合《总则》规定。
2、凡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由我省个人或集体创作、演出的具有较强思想性、艺术性和社会影响力的歌曲作品和器乐作品,均可申报参加评选。
3、歌曲作品类(民族、美声、流行唱法)包括独唱、重唱、齐唱、合唱等。歌曲词作者、曲作者、演唱者均可申报作品参评。
、器乐作品类(中、西乐器)包括独奏、重奏、协奏、合奏等。器乐曲作者、演奏者均可申报作品参评。
4、确认作品时限以作品首次演出、发表或电台、电视台播放时间为准。
5、在前两届评奖中已获过“泰山文艺奖”的个体作者原则上不再参评,如申报新的作品须是题材重大、艺术创新性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重大的作品。所有获奖作品不再重复参加评奖。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作品应为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相统一的原创作品
2、参评作品应主题鲜明、个性突出、具有创新风格
3、参评作品须在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或社会演出40场次以上,并具有较大的社会反响,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奖项类别、数额及奖金
音乐类作品奖设一等奖2名,奖金各5万元。二等奖4名,奖金各3万元。三等奖4名,奖金各1万元。
四、组织机构
成立“第三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音乐初评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委由7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评委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申报程序及名额分配
1、申报程序。各单位须按分配名额经严格预选后推荐报送,省音乐家协会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报送作品须经所在单位盖章同意,再由各市、大企业文联、省直各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高等院校作为“推荐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2、名额分配:
(1)各市音协、山东省歌舞剧院、济南军区前卫文工团、山东艺术学院(音乐学院)、山东艺术学院(音乐教育学院)、山东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各报送作词、作曲、演唱原创作品4首,器乐作曲、演奏原创作品2首(部);
(2)山东大学(艺术学院)、曲阜师范大学(乔羽音乐学院)、青岛大学(音乐学院)、鲁东大学(音乐学院)、聊城大学(艺术学院)、山东大学威海分校(艺术学院)各报送作词、作曲、演唱原创作品3首,器乐作曲、演奏原创作品1首(部);
(3)四大企业音协各报送作词、作曲、演唱原创作品1首。
以上各申报单位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盖章后申报。
六、报送要求
1、各申报单位按照参评有关规定和条件填写《第三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音乐作品申报表》(一式3份),附有关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声乐作品报送乐谱8份;器乐作品中,独奏曲报送旋律谱8份,重奏及管弦乐作品报送总谱1份。所有作品均需报送CD或DVD录音2份和400字以内作品简介2份。
2、各单位须于2010年6月10日前将申报所需资料报送省音协,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七、初评程序及方法
初评委根据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和《总则》要求,对各单位报送的参评作品进行认真、严格、严肃、规范的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三等奖以上入选作品。如参评作品数量低于奖项设置数量的1.5倍,相应核减奖项设置数额。对通过初评的作品撰写评语。初评结果经所有初评委成员签字后报省评选委员会综合评定。
八、奖项管理
1、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表彰,省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参评作品获奖后,所报参评作品及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档案库”,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的具体解释由山东省泰山文艺奖音乐初评委员会和省音乐家协会负责。
(省音乐家协会地址:济南市经六路117号 邮编:250001 联系人:杨福生 电话:0531-86050401 )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音乐初评委员会
山东省音乐家协会
201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