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来源:山东艺术网 2010-04-28 08:37:47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按照《第三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以下简称《总则》)要求,制定电影类作品评奖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省文学艺术界综合性的文艺政府奖。“泰山文艺奖”艺术类分设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艺术作品奖每年评选一次,艺术突出贡献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本届只评选艺术作品奖,参评作品应符合《总则》规定。
2、凡我省的电影厂、市以上电台和电视台、经省广电局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国(民)营影视文化制作公司、专业和业余电影编剧创作、制作并播出的作品均可申报参加评选。
3、参评电影作品分为
故事片(含数字电影)
纪录片(含数字电影)
科教片(含数字电影)
动画片(含数字电影)
电影文学剧本
电影广播录音剪辑节目、电影广播文艺节目。
4、电影作品主创人员:
故事片作品的主创人员包括:编剧、导演、表演、制片、摄像、录音、美术、音乐、剪辑
纪录片、科教片作品的主创人员包括:编导、摄像、录音、剪辑;
动画片作品的主创人员包括:编剧、导演、造型设计、制片、摄像、音乐、录音、剪辑、制作;
电影文学剧本的主创人员为编剧
电影广播录音剪辑节目、电影广播文艺节目的主创人员包括:编辑、撰稿、录音合成、配音及主持人。
5、在前两届评奖中已获过“泰山文艺奖”的个体作者原则上不再参评,如申报新的作品须是题材重大、艺术创新性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重大的作品。所有获奖作品不再重复参加评奖。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参评作品应为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相统一的具有较大社会效益和较好经济效益的原创作品。
1、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须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由参评单位组织我省创作单位、创作人员(或以我省创作单位、创作人员为主)创作生产,并取得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公映许可证或通过令并在全国公映或在央视电影频道播放的作品。
2、动画片须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由参评单位组织我省创作单位、创作人员(或以我省创作单位、创作人员为主)创作生产,并取得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公映许可证或通过令,并且:(1)在市级以上电视台和省电影家协会网站上播出的作品;(2)作品的长度在10分钟以内。
3、电影文学剧本须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创作的:(1)已投拍或已公映的电影文学剧本;(2)拟投拍或已发表的电影文学剧本;(3)未出让著作版权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优秀电影文学剧本。
参评作者须拥有无可争议的著作权,如系改编自他人的作品,应出具该作品著作权所有者授权改编为电影文学剧本的有效文字材料;如出版发表,应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书号或刊号;与他人合作的作品,须合作者共同具名申报。 5、电影广播录音剪辑节目、电影广播文艺节目须为2007年1 月1日至 2009年 12 月31日期间在市级以上的广播电台播出,且以电影的声音为素材,主题鲜明,制作精细,构思、立意、选材、形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节目听众喜爱,收听率较高,长度在 60 分钟以内。
三、奖项类别、数额及奖金
电影类作品奖设一等奖1名,奖金6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2万元。三等奖4名,奖金各1万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总则》规定,成立“第三届泰山文艺奖电影初评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委由7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评委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初评程序与方法
1、申报程序。各市、大企业影(视)家协会在当地文联的统一部署下负责组织本市、本单位的申报工作。省直有关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可直接向省电影家协会申报。申报以各市、大企业文联、省直各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为单位,每个单位原则上推荐1-2部作品。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影协主办的电影节(奖)获奖作品不受数额限制。
申报奖项须经所在单位盖章同意,再由各市、大企业文联、省直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作为“推荐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省电影家协会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作品。
2、报送材料。各申报单位按照参评有关规定和条件填写《第三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电影作品申报表》(一式3份)。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附DVD光盘(视频格式为AVI/MPEG/WMV)2套、10寸剧照5张(附照片电子版),宣传海报3张(附海报电子版),400字以内作品简介2份;电影文学剧本附300-500 字的故事梗概各7套;电影广播录音剪辑、电影广播文艺节目附CD光盘2套、400字以内作品简介2份;所有曾获奖作品应出示获奖证书原件及证书复印件3份。
3、各单位须于2010年6月10日前将申报表、DVD、CD光盘及有关资料报送省电影家协会,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4、作品初评。初评委根据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和《总则》要求,对申报作品进行认真、严格、严肃、规范的评审,以打分或投票方式产生三等奖以上入选作品。如参评作品数量低于奖项设置数量的1.5倍,相应核减奖项设置数额。对通过初评的作品撰写评语。初评结果经所有初评委成员签字后报省评选委员会综合评定。
六、奖项管理
1、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表彰,省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参评作品获奖后,所报作品及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档案库”,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的具体解释由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电影初评委员会和省电影家协会负责。
(省电影家协会地址:济南市经六路117号 邮编:250001 联系人:于海丰 电话:0531-86059019)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电影初评委员会
山东省电影家协会
201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