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来源:山东艺术网 2010-04-28 08:32:49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按照《第三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以下简称《总则》)要求,制定电视类作品评奖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省文学艺术界综合性的文艺政府奖。“泰山文艺奖”艺术类分设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艺术作品奖每年评选一次,艺术突出贡献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本届只评选艺术作品奖,参评作品应符合《总则》规定。原则上在电视艺术“牡丹奖”评选基础上开展评选工作。
2、凡我省各级电视台及有关电视制作单位制作并播出的(包括联合制作的)电视剧类及电视文艺类等电视作品均可参评。
(1)电视剧类:凡在2007年1月1日至2009 年12月31日期间制作播出的电视剧类作品均可参评。包括长篇电视连续剧(9集及9集以上)、中篇电视连续剧(3-8集)、短篇电视剧(2集以下)、电视短剧(含栏目剧、纪实电视故事即真人真事由演员饰演的电视片)、戏曲电视剧、少儿电视剧等;
(2)电视文艺类:凡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省市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电视艺术作品均可参评。包括综合电视文艺节目(含综艺晚会)、直播节目(含实况、各种节庆晚会)、专题文艺节目(以歌、舞文艺形式表现主题的节目:含MTV音乐电视片、歌舞电视片)、电视纪录片(以文化人物、文化事件、文化现象等为题材的纪录片)、电视文学节目(含电视诗歌、电视散文)、电视文化栏目(含各类文艺类栏目、文化题材的访谈类栏目)、娱乐类栏目、动漫类节目、少儿类电视节目(含综艺晚会、栏目、音乐歌舞片、少儿文化类题材的纪录片)等;
3、为鼓励全省影视制作单位参与,广播电视系统外单位制作的电视艺术作品,经所属各市、大企业文联审核推荐也可向省视协申报;
4、在前两届评奖中已获过“泰山文艺奖”的个体作者(表演者)原则上不再参评,如申报新的作品须是题材重大、艺术创新性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重大的作品。所有获奖作品不再重复参加评奖。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作品应为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相统一的原创作品;
2、参评电视剧应在省级以上电视台黄金时间播放,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参评电视连续剧须为获得山东省准拍证的作品;
3、参评电视文艺类作品原则上应为电视艺术“牡丹奖”一等奖获奖作品。
三、奖项类别、数额及奖金
艺术作品奖电视类设一等奖2名,奖金各6万元。二等奖5名,奖金各2万元。三等奖8名,奖金各1万元。
四、组织机构
设立“第三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电视初评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委由7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评委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申报程序与方法
1、申报程序。省电视台、省影视剧制作中心选送作品1-3件;省有线电视中心、齐鲁频道、各市级电视台选送作品1-2件;各市地文联向省视协审核推荐1件作品。全省广播电视系统外的影视制作单位申报作品须经所在市地文联审核推荐。
申报奖项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再经省直单位(厅局级)、各市文联作为“推荐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作品。
2、参评者需提供如下材料:(1)各申报单位按照参评有关规定和条件填写《第三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电视作品申报表》(一式3 份);作品VCD或DVD光盘2套(每部作品1张光盘),代表性10寸剧照5张(附照片电子版),宣传海报3张(附海报电子版),400字以内作品简介2份;电视连续剧类作品要提供准拍许可证复印件3份。(2)导演阐述、故事梗概、内容介绍、参评类别、解说词、准确的节目长度;制作单位(包括联合制作单位);主创人员名单(电视文艺类限报5人,并要注明担任何种创作职务,每类创作职务限报1人)。
以上信息统一用A4纸打印,每份装订一式10份,并附所有文字材料的计算机光盘1张(每部作品1张光盘)。
3、各单位须于2010年6月10日前将有关资料一并报送省视协,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六、初评方法
初评委根据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和《总则》要求,对申报的电视类作品进行认真、严格、严肃、规范的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三等奖以上入选作品。如参评作品数量低于奖项设置数量的1.5倍,相应核减奖项设置数额。对通过初评的作品撰写评语。初评结果经所有初评委成员签字后报省评选委员会综合评定。
七、奖项管理
1、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表彰,省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参评作品获奖后,所报作品及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档案库”,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届评选活动的解释权属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电视初评委员会及省电视艺术家协会。
(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79号 邮编:250001 联系人:夏梦颖、于佳 电话:0531—86946574, 86059014)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电视初评委员会
山东省电视艺术家协会
201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