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按照《第三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以下简称《总则》)要求,制定摄影类作品评奖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省文学艺术界综合性的文艺政府奖。“泰山文艺奖”艺术类分设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艺术作品奖每年评选一次,艺术突出贡献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本届只评选艺术作品奖,参评作品应符合《总则》规定。
2、凡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我省个人和集体创作的摄影作品(包括风光摄影、新闻摄影、静物摄影、人物摄影、广告摄影、电脑创意摄影等)均可申报参加评选。
3、确认作品创作时限以初次参加展览、出版、发表和获奖时间为准。
4、在前两届评奖中已获过“泰山文艺奖”的个体作者原则上不再参评,如申报新的作品须是题材重大、艺术创新性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重大的作品。所有获奖作品不再重复参加评奖。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作品应为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创作品
2、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内容积极健康。艺术上富有开拓性和创造性,具有独特的艺术追求、鲜明的艺术个性和高尚的审美品味的作品
3、参加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单位及摄协主办的竞赛、展览获一等奖以上的作品,或参加全国、国际摄影展获奖的作品
4、在国家批准的报纸、刊物、出版社正式发表和出版的社会反响较大的作品。
三、奖项类别、数额及奖金
摄影类作品奖设一等奖1名,奖金4万元。二等奖4名,奖金各2万元。三等奖6名,奖金各1万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总则》规定,成立“第三届泰山文艺奖摄影初评委员会” 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委由7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评委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初评程序与方法
1、申报程序。各市、大企业摄协在文联统一部署下负责组织各地、各单位申报工作。省直各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可直接向省摄协申报。申报以各市、大企业文联、省直各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为单位,每个单位原则上申报不超过6件作品。
申报奖项须经所在单位盖章同意,再由各市、大企业文联、省直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作为“推荐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省摄影家协会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作品。
2、申报材料。各申报单位按照参评有关规定和条件填写《第三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摄影作品申报表》(一式3 份),附作品(10寸原片及电子版光盘)、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证书原件评选结束后退还本人)、400字以内作品简介2份。
3、各单位须于2010年6月10日前将作品原件、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送省摄协,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4、作品初评。初评委根据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和《总则》要求,对申报的摄影作品进行认真、严格、严肃、规范的评审,以打分或投票方式产生三等奖以上入选作品。如参评作品数量低于奖项设置数量的1.5倍,相应核减奖项设置数额。对通过初评的作品撰写评语。初评结果经所有初评委成员签字后报省评选委员会综合评定。
六、奖项管理
1、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表彰,省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参评作品获奖后,所报作品及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档案库”,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的具体解释由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摄影初评委员会和省摄影家协会负责。
(省摄影家协会地址:济南市经六路117号 邮编:250001 联系人:张世刚 电话:0531-86057281 )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摄影初评委员会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
201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