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来源:山东艺术网 2009-04-10 04:01:31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按照《第二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以下简称《总则》)要求,制定戏剧类作品评奖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经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全省文学艺术界综合性文艺奖。“泰山文艺奖”艺术类分设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艺术作品奖每年评选一次,艺术突出贡献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本届只评选艺术作品奖,参评作品应符合《总则》规定。
2、凡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由我省戏剧院团(含民营剧团)创作并演出的剧目(包括京剧、吕剧、话剧、山东柳子、五音戏、豫剧、山东梆子、歌剧、音乐剧等),均可以单位名义申报参加评选。
3、确认剧目创作时间以首次公开演出时间为准。
4、参评作品的主创人员须是我省在职人员,主创人员系外省者不得参加评选。与省外有关部门、人员联合创作的作品,由我省主创人员和单位申报评选。戏剧类作品的主创人员包括:编剧、导演、音乐、演员、舞美、灯光等。
5、已获得上届“泰山文艺奖”的个体作者(表演者)原则上不再参评,如申报新的作品须是题材重大、艺术创新性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重大的作品。所有获奖作品不再重复参加评奖。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剧目应为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创作品。
2、参评剧目深受人民群众喜爱和欢迎,演出应在30场以上。
3、参评剧目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奖项类别、数额及奖金
艺术作品奖戏剧类设一等奖2名,奖金各7万元;二等奖5名,奖金各3万元;三等奖6名,奖金各2万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总则》规定,成立“第二届泰山文艺奖戏剧初评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委由7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评委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初评程序与方法
1、申报程序:各市剧协在文联的统一部署下负责本市的申报工作。省直各单位(厅局级)、省属高等院校可直接向省剧协申报。申报以各市、大企业文联、省直单位(厅局级)、省属高等院校为单位,每个单位原则上推荐1-2台剧目。
申报奖项须经所在单位盖章同意,再由各市、大企业文联、省直单位(厅局级)、省属高等院校作为“推荐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省戏剧家协会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作品。
2、申报材料:各申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填写《第二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戏剧作品申报表》(一式3份),剧目演出光盘3套(视频格式为AVI/MPEG/WMV),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3份),代表性10寸剧照5张(附照片电子版),剧目宣传海报3张(附海报电子版),400字以内剧目简介2份,主创人员(包括参评主要演员)身份证复印件(3份),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剧协推荐信1份。
3、各单位须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申报所需资料上报省剧协,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4、作品初评:初评委对参评的戏剧作品进行认真、严格、严肃、规范的评审,对通过初评的作品撰写评语。初评结果以打分或投票方式产生三等奖以上入选作品。初评结果经所有初评委成员签字后报省评选委员会综合评定。
六、奖项管理
1、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表彰,省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参评作品获奖后,所报参评作品及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档案库”,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解释权归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戏剧初评委员会及省戏剧家协会。
(省戏剧家协会地址:济南市经六路117号 邮编:250001
联系人:柴心记 电话:0531-86059015,13953155281 )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戏剧初评委员会
山东省戏剧家协会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