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来源:山东艺术网 2008-09-03 03:31:26
首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电影类评奖细则
( 试 行 )
根据 省委、省政府关于 《山东省 “ 泰山文艺奖 ” 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 2007 〕 29 号)文件 规定 ,按照《首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以下简称《总则》)要求,制定电影类评奖细则。
一、评奖对象与范围
1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为全省文学艺术界综合性文艺奖。“泰山文艺奖”艺术类分设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艺术作品奖每年评选一次,艺术突出贡献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参评作品、人员应符合《总则》规定。
2 、凡我省的电影厂、市以上电台和电视台、经省广电和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国(民)营影视文化制作公司、专业和业余电影编剧、 DV 爱好者均可申报参加评奖。除电影文学剧本、 DV 短片可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申报,其他作品均以单位名义申报。
3 、参评电影作品分为 :
( 1 )故事片(含数字电影、电视电影)
( 2 )纪录片(含数字电影)
( 3 )科教片(含数字电影、电视电影)
( 4 )电影文学剧本
( 5 ) DV 短片
( 6 )电影广播录音剪辑节目、电影广播文艺节目
4 、电影作品主创人员确定方法:
( 1 )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及 DV 短片等作品的主创人员包括:编剧、导演、制片、表演、摄像、录音、美术、剪辑。
( 2 )电影文学剧本主创人员为编剧。
( 3 )电影广播录音剪辑节目、电影广播文艺节目的主创人员包括:编辑、撰稿、录音合成、配音及主持人。
5 、 参评 艺术突出贡献奖者须为 山东省内(包括中央、部队驻鲁单位)在艺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艺术家。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一) 参评“艺术作品奖”的主要条件:
1 、 参评作品 应为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相统一的具有较大社会效益和较好经济效益的原创作品。
2 、 故事片(含数字电影、电视电影):
( 1 ) 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12 月间取得公映许可证,在全国两个以上院线放映。
( 2 )票房总收入达到 100 万元以上,影片的总成本与市场的总收入持平。
( 3 )电视电影应经广电总局审查通过,在中央 6 (电影)频道或省市电视频道重要时段播放。
3 、纪录片、科教片(含数字电影、电视电影):
( 1 ) 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12 月间取得公映许可证,在全国一个以上院线放映。
( 2 )影片的总成本与市场的总收入基本持平。
( 3 )在中央 6 (电影)频道、中央 7 (科教)频道或其他省市电视频道播放。
4 、电影文学剧本:
因电影文学剧本所具有的特殊性,故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
( 1 )参评作品以 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12 月间创作的作品为限。
( 2 )已拍成电影或未拍成电影的剧本均可参评,须具有完整的剧本架构、符合剧本的篇幅长度,并附加 300-500 字的故事梗概。
( 3 )参评作者须拥有无可争议的著作权。如系改编自他人的作品,须出具该作品著作权所有者授权改编为电影文学剧本的有效文字材料。
5 、 DV 短片:
( 1 )参评作品以 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12 月间创作的作品为限。
( 2 )内容健康向上,有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
( 3 )所有参评作品的版权具有原创性,没有因版权问题引起纠纷。
6 、电影广播录音剪辑节目、电影广播文艺节目:
( 1 )参评作品在 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12 月间在市级以上的广播电台首播。首届评奖只在省级、省会城市和单列城市广播电台范围内推选作品。节目长度在 60 分钟以内。
( 2 )以电影的声音为素材,思想健康、艺术性强、制作精细,力求在构思、立意、选材、形式等方面有所创新、有所突破。
( 3 )听众喜爱,收听率较高。
(二) 推荐、评选艺术突出贡献奖要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1 、政治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自觉地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
2 、艺术精湛,业绩突出,成为该艺术门类的业务骨干或领军人物。
3 、获得中央宣传部、国家文化部、 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及中国 电影家协会组织评选的全国性文艺大奖一等奖 1 项以上,或获得省级宣传文化部门、省电影家协会组织评选的全省性艺术大奖一等奖 2 项以上。
4 、获得全国宣传文化部门和单位授予的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表彰 1 次以上,或获得省级宣传文化部门和单位授予的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表彰 2 次以上。
三、奖项类别、数额及奖金
艺术作品奖电影类 设一等奖 1 名,奖金 5 万元;二等奖 4 名,奖金各 2 万元;三等奖 6 名,奖金各 1 万元; 艺术突出贡献奖获奖者 1 名,奖金 5 万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总则》规定,成立“首届泰山文艺奖电影初评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 初评委由 9 位专家组成, 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 评委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评奖程序与方法
1 、申报。各市、大企业影(视)家协会在当地文联的统一部署下负责组织本市、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工作。省属高校、省及有关市级广播电台、省直有关单位可直接向省电影家协会申报。原则上每个单位可申报 1-2 部作品(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影协主办的电影节奖上的获奖作品不受数额限制)。推选艺术突出贡献奖电影类参选人 1 名。除电影文学剧本和 DV 短片外,省电影家协会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作品。
2 、鉴于电影类作品创作投入大、演出周期长、积压作品多的状况,参评单位要充分考虑到首届评奖竞争激烈的因素,有的欲竞争一等奖的作品可放到下年度申报。
3 、参评艺术作品奖者应填写《首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电影作品申报表》,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 DV 短片附 DVD 光盘(视频格式为 AVI/MPEG/WMV ) 2 份,电影广播录音剪辑节目、电影广播文艺节目附 CD 光盘 2 份。曾获奖作品应出示获奖证书原件及证书复印件 3 份。 参评艺术突出贡献奖者应填写《首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突出贡献奖申报表》 , 附有关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份。
各单位须于 2008 年 7 月 15 日前将申报表、 DVD 、 CD 光盘及有关资料报省电影家协会,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4 、作品初评。 初评委对申报的作品进行认真、严格、严肃、规范的评审,初评结果以打分或投票方式产生三等奖以上入选作品,对通过初评的作品撰写评语。
5 、根据《总则》要求, 初评委 推选 2 名艺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
初评结果经所有初评委成员签字后报省评奖委员会综合评定。
六、奖项管理
1 、根据 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 2007 〕 29 号)文件规定,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化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表彰,省评奖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 、参评作品、人员获奖后,所报参评作品及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档案库”,由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 、本“细则”的具体解释由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电影初评委员会和省电影家协会负责。
(省电影家协会地址:济南市经六路 117 号 邮编: 250001
联系人:武洪昌 电话: 13306448160 )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电影初评委员会
山东省电影家协会
二○○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