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来源:山东艺术网 2008-09-03 03:27:45
首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摄影类评奖细则
( 试 行 )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 2007 〕 29 号)文件规定,按照《首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以下简称《总则》)要求,制定摄影类评奖细则。
一、评奖对象与范围
1 、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为全省文学艺术界综合性文艺奖。 “泰山文艺奖”艺术类分设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艺术作品奖每年评选一次,艺术突出贡献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参评作品、人员应符合《总则》规定。
2 、凡 2003 年 1 月 1 日- 200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我省个人和集体创作的摄影作品(包括风光摄影、新闻摄影、静物摄影、人物摄影、广告摄影、电脑创意摄影等)均可申报参加评奖。确认作品创作时限以初次参加展览、出版、发表和获奖时间为准。
3 、参评 艺术突出贡献奖者须为 山东省内(包括中央、部队驻鲁单位)在艺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艺术家。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 、参评“艺术作品奖”的主要条件:
( 1 )参评作品应为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创作
品。
( 2 )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内容积极健康。艺术上富有开拓性和创造性,有独特的艺术追求和鲜明的艺术个性,审美品味高尚。
(3 )参加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单位及摄协主办的竞赛、展览获一等奖以上的作品,或参加全国、国际摄影展获奖的作品。
(4 )在国家批准的报纸、刊物、出版社正式发表和出版的社会反响较大的作品。
2 、推荐、评选艺术突出贡献奖要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 1 )政治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自觉地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
( 2 )艺术精湛,业绩突出,成为该艺术门类的业务骨干或领军人物。
( 3 )获得中央宣传部、国家文化部、 中国文联及中国 摄影家协会组织评选的全国性文艺大奖一等奖 1 项以上,或获得省级宣传文化部门、省摄影家协会组织主办、评选的全省性艺术大奖一等奖 2 项以上。
( 4 )获得全国宣传文化部门和单位授予的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表彰 1 次以上,或获得省级宣传文化部门和单位授予的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表彰 2 次以上。
三、奖项类别、数额及奖金
艺术作品奖摄影类设一等奖 1 名,奖金 3 万元;二等奖 5 名,奖金各 2 万元;三等奖 8 名,奖金各 1 万元; 艺术突出贡献奖获奖者 1 名,奖金 5 万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总则》规定,成立“首届泰山文艺奖摄影初评委员会”
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委由 9 位专家组成 , 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评委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初评程序与方法
1 、申报。申报工作由各市、大企业文联及摄协集体申报,省直部门须经单位批准后直接报送省摄影家协会。 原则上每个单位可申报 2-3 部作品,推选艺术突出贡献奖摄影类参选人 1 名。 参评摄影类艺术作品奖,申报时须填写《首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摄影作品申报表》,附作品( 10 寸原片及光盘)、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参评艺术突出贡献奖者填写《首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突出贡献奖申报表》,附有关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份。
2 、各单位须于 2008 年 7 月 15 日前将作品原件、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省摄协,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3 、作品初评。初评委对申报的摄影作品进行认真、严格、严肃、规范的评审,初评结果以打分或投票方式产生三等奖以上入选作品,对通过初评的作品撰写评语。
4 、根据《总则》要求,初评委推选 2 名艺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
初评结果经所有初评委成员签字后报省评奖委员会综合评定。
六、奖项管理
1 、根据 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
办法(试行)》(鲁办发〔 2007 〕 29 号)文件规定,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化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表彰,省评奖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 、参评作品、人员获奖后,所报参评作品及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档案库”,由 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存档管理。
3 、本细则的具体解释由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摄影初评委员会和省摄影家协会负责。
(省摄影家协会地址: 济南市经六路 117 号 邮编: 250001
联系人:田凤仙 电话: 0531-86059026 )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摄影初评委员会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
二○○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