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来源:山东艺术网 2013-05-13 10:44:07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按照《第六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全省文艺界的政府奖。“泰山文艺奖”分设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本届评选艺术作品奖。
2、凡我省各级电视台及有关电视制作单位制作(包括联合制作)并播出的电视剧(长篇电视连续剧、中篇电视连续剧、短篇电视剧、电视短剧、栏目剧、系列剧、纪实电视故事、戏曲电视剧、少儿电视剧)及电视文学(电视诗歌、电视散文)、电视纪录片等均可参评。增设公益广告片奖项。
3、在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播出的电视剧、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电视文学专题片、电视纪录片和公益广告片均可参评。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作品须是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深受群众欢迎喜爱的原创作品;
2、参评电视剧须是在市级以上电视台播放,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作品;
3、我省广电系统内申报的参评作品原则上须是山东省电视艺术“牡丹奖”的获奖作品,广电系统外的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奖项的作品,或经省直文化单位(厅局级)、山东省军区政治部、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省属高校、各市和大企业文联审核推荐的重要作品。
三、奖项设置、数额及奖金
电视艺术作品:一等奖2名,奖金各5万元;二等奖4名,奖金各2万元;三等奖6名,奖金各1万元。
电视公益广告片:一等奖1名,奖金4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2万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评选实施方案》要求成立“第六届泰山文艺奖电视类初评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委员会由7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成员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申报程序与名额分配
报送作品须经省直各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山东广播电视台、省影视剧制作中心及各市、大企业文联、广播电视台按分配名额认真推荐,并由推荐及主管单位审核加盖公章后报送。各市、各单位原则上报送作品1—3件,山东广播电视台、省影视剧制作中心报送作品1—5件。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作品。
六、报送要求
1、各申报单位按照参评有关规定和条件填写《第六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电视类作品申报表》(一式10份);提供作品VCD或DVD光盘2套、代表性10寸剧照5张(附JPG格式电子版照片,不小于2MB)、宣传海报3张(附海报电子版)、获奖证书复印件(推荐单位审核盖章)3份、400字以内作品简介2份及制作单位(包括联合制作单位)、主创人员名单(电视文艺类限报5人,并要注明担任何种创作职务,每类创作职务限报1人);电视连续剧类作品要提供准拍许可证复印件3份,导演阐述、故事梗概介绍各10份。公益广告片需提供电视台的播放证明。
2、各单位须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
七、评选程序与方法
“泰山文艺奖”电视类初评委根据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和《评选实施方案》要求,对各单位报送的参评作品进行认真、严格、规范的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三等奖以上入选作品。初评结果经所有初评委成员签字后报省评选委员会综合评定。
八、奖项管理
1、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文联等单位联合表彰,由省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获奖作品的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档案库,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由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地址:济南市经六路117号 邮编:250001
联系人:戴文江 夏梦颖 电话:0531—86059014 13864064165)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山 东 省 电 视 艺 术 家 协 会
201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