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来源:山东艺术网 2013-05-13 10:55:07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按照《第六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全省文艺界的政府奖。“泰山文艺奖”分设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本届评选艺术作品奖。
2、凡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我省个人和集体创作的摄影作品均可申报参选。作品参评创作时限以首次比赛、展览、出版、发表时间为准。
3、在前两届(2011-2012年度)评奖中已获得过“泰山文艺奖”的个体作者原则上本届不再参评。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作品须是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创作品;
2、参评作品须是主题鲜明、个性突出、具有较强创新风格和较高艺术价值,深受群众欢迎喜爱的作品;
3、参评作品须是在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单位主办的比赛、展览中获一等奖以上的作品;在国内外摄影展获得大奖的作品,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正式发表的社会反响和好评较大的作品。
三、奖项设置、数额及奖金
摄影作品:一等奖1名,奖金3万元;二等奖5名,奖金各2万元;三等奖8名,奖金各1万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评选实施方案》要求成立“第六届泰山文艺奖摄影类初评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委员会由7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成员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申报程序与名额分配
报送作品须经省直各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及各市、大企业文联按分配名额认真推荐,并由推荐及主管单位审核加盖公章后报送。各市、各单位原则上推荐作品1-5件。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作品。
六、报送要求
1、各申报单位按照参评有关规定和条件填写《第六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摄影类作品申报表》(一式3 份),提供作品(10寸原片及JPG格式不小于2MB电子版)、获奖证书复印件(推荐单位审核盖章)3份、400字以内作品简介2份。
2、各单位须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作品原件、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送省摄影家协会。
七、评选程序与方法
“泰山文艺奖”摄影类初评委根据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和《评选实施方案》要求,对各单位报送的参评作品进行认真、严格、规范的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三等奖以上入选作品。初评结果经所有初评委成员签字后报省评选委员会综合评定。
八、奖项管理
1、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文联等单位联合表彰,由省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获奖作品的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档案库,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由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省摄影家协会地址:济南市经六路117号 邮编:250001
联系人:田凤仙 郭明 电话:0531-86057281 13964077299 )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山 东 省 摄 影 家 协 会
201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