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28 13:32:47
第七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音乐类评选细则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鲁办发〔2007〕29号)规定,按照《第七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全省文艺界的政府奖。本届评选“泰山文艺奖”的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
2、音乐类作品包括声乐作品(歌曲作词、作曲等)、器乐作品(管弦乐、室内乐及器乐独奏作品等)。
3、凡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由我省个人或集体创作的音乐作品均可申报参选。作品参评时限以作品首次演出、发表或电台、电视台播放时间为准。
4、在前两届(2012—2013年度)评奖中已获得过“泰山文艺奖”作品奖的个体作者本届不再参评。
5、参评艺术突出贡献奖者须是山东省内(包括中央、部队驻鲁单位)在音乐艺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德艺双馨、社会知名的艺术家。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一)参评艺术作品奖的基本条件:
1、参评作品须是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相统一的原创作品;
2、参评作品须是主题鲜明、个性突出、具有较强创新风格和较高艺术价值,并深受群众欢迎喜爱的作品;
3、参评作品须是公开发表、演出或在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产生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作品。
(二)推荐评选艺术突出贡献奖的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自觉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
2、艺术精湛,业绩突出,成为该艺术门类的业务骨干或领军人物;
3、获得省级以上宣传文化艺术部门和单位组织评选的文艺大奖的艺术家。
三、奖项设置、数额及奖金
音乐作品奖:一等奖2名,奖金各4万元;二等奖6名,奖金各2万元;三等奖8名,奖金各1万元。
艺术突出贡献奖:1名,奖金5万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成立“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负责奖项设置、终评、表彰等工作。按照《评选实施方案》要求成立“第七届泰山文艺奖音乐类初评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委员会由7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成员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申报程序及名额分配
报送作品须经省直宣传文化各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艺术院校及各市、大企业文联按分配名额认真推选,并由推荐及主管单位审核加盖公章后报送。省直部门、单位和高等院校原则上推荐音乐类作品1—5首(部),各市、大企业文联推荐作品1—3首(部),艺术突出贡献奖音乐类参选人1名。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作品。
六、报送要求
1、各申报单位按照参评有关规定填写《第七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音乐类作品申报表》(一式3份)、获奖证书复印件(推荐单位审核盖章)3份,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演出、发表、播放时间证明。
2、声乐作品需报送乐谱8份。所有作品均需报送CD或DVD录音2份和400字以内作品简介2份。
3、参评艺术突出贡献奖者需填写《第七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突出贡献奖申报表》(一式3份),附1000字左右事迹材料及有关获奖证书复印件3份。
4、各单位须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报送山东省音乐家协会。
七、评选程序及方法
“泰山文艺奖”音乐类初评委根据《评选实施方案》要求,对各单位报送的参评作品进行认真、严格、规范的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三等奖以上入选作品和艺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初评结果报省评选委员会综合评定。
八、奖项管理
1、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文联等单位联合表彰,省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参评作品获奖后,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档案库,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由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省音乐家协会地址:济南市经六路117号 邮编:250001 联系人:贾虹荀 刘 影 电话:0531-86059022)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山 东 省 音 乐 家 协 会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