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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知识——摄制权、改编权

来源:牡丹江文联    时间:2026-03-17 10:23:45

文艺维权工作是维护文艺创作者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是促进文艺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设立文艺维权普法专栏,旨在广泛宣传文艺维权法律知识,倡导形成尊重创作、鼓励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繁荣发展文艺事业,助推文化强区建设和文化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摄制权

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因为著作权人欲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或者类似作品时,迫于电影或者类似作品为一种典型的复合作品因而无法单独完成的事实往往必须求助于制片人,所以摄制权也称“制片权”。摄制权既包括将作品拍摄成电影或者电视剧等作品,也包括将作品制作成录像制品。

摄制权的对象既包括文字作品,也包括将音乐、美术、摄影作品摄入电影,未经许可将一部乐曲作为电影的音乐、未经许可将美术或者摄影作品摄入电影、电视等也构成侵犯摄制权。摄制录像制品同样需要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

案例分析

原告A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对“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其人物形象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被告B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购买的动漫玩具拍摄、制作包含有“奥特曼”系列人物形象的短视频,并将其上传至自有公众号,供公众观看或下载。

被告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奥特曼系列人物形象,通过编写剧本、加入旁白并加以录制的方式进行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摄制权。

改编权

一、改编权的含义及权利特点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该条款隐含的意思是“只有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原作品创作出新作品,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由该条款也可以看出对于作品具体是进行何种形式、类型、媒介的改变并没有予以限制。

二、改编权与修改权的区别

二者区别主要是是否有创造性的改动,形成了新的作品。修改权的调整范围倾向于对作品的小幅度改动,如进行细节上、个别表达上的修改,而没有形成新的表达,故修改后的作品也未形成新作品;而改编权与之不同,改编权对作品的改动幅度相较于修改行为来说是更大的,并且这种改动是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而非简单的内容删减、个别表达的调整或是没有选择的堆砌。

三、改编权的侵权认定

对利用他人作品元素改编行为的判定,关键在于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以改编方式使用他人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认定侵害改编权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首先要比对、归纳原被告作品之间的相似点、不同点,其次要对相似性内容是否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表达和被告涉案使用行为的属性进行分析,并在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基础上,最终得出是否侵犯改编权的判断结论。

注明:改编权作为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不仅仅控制改编行为,而且还规制改编作品的后续财产性利用行为,被诉侵权人未经许可,对改编作品的后续使用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均被改编权吸收而不再成为后续作品独立的权利类型。

【责任编辑:戚媛】